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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拆迁信息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拆迁信息工作的通知
(南府办[2004]1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拆迁信息工作水平,切实发挥信息的参谋、服务作用,更好地为各级领导了解情况、指导工作、科学决策提供优质高效的信息服务,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拆迁信息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房屋拆迁信息工作是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重要内容,始终贯穿于制定和实施拆迁计划的全过程,是加强宏观调控,维护社会稳定,实施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房屋拆迁信息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房屋拆迁信息工作,切实加强对房屋拆迁信息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房屋拆迁信息在领导了解情况、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中的作用。要紧紧围绕城市建设管理“136”目标和服务“南博会”工作,及时按上级领导的决策意图、工作思路和工作部署,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发挥好报送房屋拆迁信息的主渠道作用。
  二、规范信息报送渠道,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送房屋拆迁信息
  (一)房屋拆迁信息的报送要按照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有关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
  (二)报送房屋拆迁信息必须由各县、城区人民政府或市属各部门、单位分管领导把关并签发,重大信息由主要领导把关并签。
  (三)房屋拆迁日常信息要定期报送,由报送单位报送至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由市建设委员会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办公厅,重大或紧急信息可直接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同时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和其它应报送的部门。上报的信息必须准确、全面地收集上报,不得迟报、缓报、漏报。重大突发事件、重要动态以及其他重要紧急情况要随时报送,并续报事态进展、处置措施、原因、后果、开展工作的情况。各单位要为房屋拆迁信息工作的开展创造必要的工作和物质条件,不断提高办公自动化水平,促进房屋拆迁信息工作效率和质量的提高。
  三、报送房屋拆迁信息的要求
  (一)对日常信息实行一月一报制度。各县(城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指定一名房屋拆迁信息协调员,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房屋拆迁信息报送工作,于每月28日前以书面形式将房屋拆迁信息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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