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办单位必须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认真办理所承办的督查事项。
(二)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督查事项,承办单位要按期办结并及时报告;没有明确报告时限的,公文一般在30日内办结,会议纪要一般在20日内办结;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期办结的,要及时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和原因,并根据轻重缓急,适时报告进展情况,待有结果后再续报;对领导批示交办的督查事项,急件1—5日内办结,非急件15日内办结,难度较大的批件30内办结,特殊情况按领导要求办理。
(三)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督查事项,由交办单位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联系、协商,协办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若双方意见不一致,主办单位应及时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请求予以协调,办理结果由主办单位向交办单位书面报告。
(四)承办单位应按要求向交办单位或领导反馈承办情况。反馈的内容要准确、精炼,格式要规范、正确,经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核后,加盖单位公章,报送交办单位。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八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实行督查通报制度。对贯彻落实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督办情况要及时予以通报。好的要总结经验,及时推广;差的要查明原因,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查清领导责任,严肃处理;对督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敷衍推诿、不负责任、不按要求办理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条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要积极为督查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明确督查机构的工作职能,安排督查人员列席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跟随领导下基层检查、调研等,支持督查人员坚持原则、大胆工作。
第十条 加强政府系统督查网络和队伍建设。全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都应建立上下联动、左右协调的督查网络,不断强化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整体功能。同时,要把那些政治强、作风正、纪律严、业务精的同志选调到督查部门,并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督查人员的政治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根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工作情况,制定各级政府和部门督查工作的具体规定或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