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坚持领导督查与督查机构相结合的原则。各级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身体力行,做到每一项重大决策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有结果。同时,要注意发挥督查工作机构和专职督查人员的作用,及时交办督查事项,并提出具体要求。督查工作机构及督查人员要按照领导要求、督查工作规则和程序,积极开展督查工作。
(二)坚持分流承办、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督查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本级政府和部门的督查工作,并承办或协办上级机关交办的督查事项。督查工作机构根据督查事项及其涉及的范围,将督查工作任务分解下达给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办理。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各级督查机构工作人员要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把调查研究贯穿于督查工作之中,全面真实地了解和反映情况,既要报喜,又要报忧,还要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力戒形式主义,坚决杜绝做表面文章、敷衍塞责等不良现象。
(四)坚持讲求时效的原则。各级督查机构和工作人员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督查任务,并及时反馈督查结果,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三章 程序和承办单位职责
第六条 督查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分解立项。各级督查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及时对督查工作任务进行登记、分解立项,明确主办单位、协办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经本级政府或部门领导审定后,及时下发督查要点。
(二)检查催办。各级督查机构和工作人员要主动询问、检查,及时掌握督查事项办理的进展、落实情况,督促承办单位按期完成督查任务。督查方式可采取电话询问、信函督办等形式。对于在各项决策的实施和工作贯彻部署的落实中,凡涉及全局或难以落实的问题,可采取跟踪督查、实地督查和联合督查等方式进行。
(三)综合反馈。各级督查机构要及时向本级政府或部门领导报告工作落实情况。对年度重点工作,每季度报告一次进展情况,年底报告全部落实情况;对有时限要求的督查事项,要按规定时限反馈;对无明确时限要求的督查事项,按有关规定办理;对需要呈报领导批示的工作和事项,以专题报告呈送有关领导。
(四)办结审理。督查事项办结后,承办单位要整理办结报告或填写督查事项办结单,报送交办单位或领导审结。对不符合要求的事项,退回原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五)立卷归档。督查事项经领导审结后,督查人员按文书处理要求,将有关材料整理立卷,定期移交档案室存档备查。
第七条 承办单位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