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4]106号 2004年5月3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规则》已经自治区政府领导审阅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及自治区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推进全区政府系统督促检查(以下简称督查)工作逐步走上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督查工作,增强督查工作意识,改进督查工作方式,加大督查工作力度,使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得到有效落实。
第三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加强对督查工作的领导,政府及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督查工作第一责任人。同时,应确定一名负责同志分管督查工作。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设立督查工作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保证督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是自治区政府督查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政府领导要求,负责全区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
第二章 任务和原则
第四条 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本级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上级和本级政府及各部门下发的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本级政府及各部门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工程和实施项目的进展情况。
(五)上级和本级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
(六)上级和本级政府领导批办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七)新闻媒介提出的对政府工作批评、意见和建议的办理落实情况。
(八)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五条 督查工作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