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整顿步骤
此次整顿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申报阶段(4月30日—5月31日)。各级各类经营性单位都要对照正版软件使用授权证书,对本单位使用的计算机进行逐台检查,对已经安装正在使用或经销的计算机软件,无论有无授权许可证书,都要填写登记表上报各市、县(区)新闻出版局(县区报文化局)。
(二)更换安装阶段(6月1日—9月30日)。各市、县(区)新闻出版局、文化局要分行业指导辖区内使用计算机软件的单位,尽快登记和申报已经安装和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并尽快删除盗版软件,更换安装正版软件。
(三)检查验收阶段(10月1日—11月30日)。各市、县(区)新闻出版局、文化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扫黄”“打非”工作办公室要组织力量,分行业对辖区内使用计算机软件的经营单位逐个进行全面检查验收,核对相应的授权证书和正版软件安装盘。对不按要求认真自查申报、继续使用或经销未经许可的侵权盗版软件的单位,除要求限期更换使用正版软件外,还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各市、县(区)新闻出版局、文化局、“扫黄”“打非”工作办公室要会同公安、工商、法制办等部门对整治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书面报送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和文化厅。
四、违规处罚
整顿非法使用和经销盗版软件行为涉及执法主体、法律依据和违规处罚等一系列法律问题。各市、县(区)在整顿工作中,对于侵权盗版等违法违规行为,由新闻出版、文化、公安、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予以查处。对严重损害公共利益,需要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罚款的或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按规定应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的,要严格依据《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
2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
4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36条的规定执行,处罚决定一律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即版权局)下达。没有设立版权局的市、县(区)要将案件材料上报自治区版权局,由自治区版权局依法下达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