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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新闻出版局等部门《整顿非法使用或经销盗版软件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新闻出版局
等部门《整顿非法使用或经销盗版软件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4]95号 2004年5月19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文化厅、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产业办公室、“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法制办拟定的《整顿非法使用或经销盗版软件专项行动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整顿非法使用或经销盗版软件专项行动方案


  为了保护软件著作权,维护软件市场秩序,推动软件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使用正版软件清理盗版软件的通知》(国办函[2001]57号)和国家版权局等四部委《关于贯彻落实<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2002年—2005年)>打击盗版软件的实施方案》(国权联[2003]1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整顿范围
  此次整顿非法使用盗版软件行为的范围是:全区各级各类经营性企业、事业单位。重点包括:勘探、设计、制作、出版单位,广告行业,打字复印、印刷企业,网吧、歌舞厅、夜总会,计算机培训学校等使用计算机软件或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业、部门以及销售计算机软件和音像电子出版物的经营场所。
  二、整顿方法
  (一)整顿工作由各市、县(区)新闻出版局、文化局、“扫黄”“打非”工作办公室牵头组织进行,公安、工商等部门密切配合。自治区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文化厅、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产业办公室、自治区“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部署、督促检查、指导协调、总结表彰等工作。
  (二)市、县(区)新闻出版局、文化局、公安局、工商局、“扫黄”“打非”工作办公室接此通知后,要立即结合实际制定整顿方案,分行业向辖区内使用和经销计算机软件的经营性单位发出通知,要求各单位对本部门计算机安装使用或经销的软件进行自查。各市、县(区)在部署此项行动的同时要组织各级执法人员学习相关法规文件,进一步掌握识别盗版软件的方法和处罚规定。
  (三)从现在起,各市、县(区)要对辖区内各级各类经营性单位所上报的计算机安装使用的软件和经销的计算机软件进行检查,特别是对印刷、打字复印、网吧、广告公司及软件经销市场等经营性单位安装使用和经销的侵权盗版软件进行重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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