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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商务厅、科技厅等11个单位《关于我区深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的意见》的通知

  (十五)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提供金融支持。积极争取各商业银行按照信贷原则在国家规定的利率下浮范围内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提供信贷支持;积极争取中国进出口银行在区内设立办事机构或业务代理机构,加大对全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支持力度。鼓励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生产企业以保证、抵押、质押和定金等多种担保方式获得出口信贷,解决流动资金短缺的困难。
  (十六)加大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引进的力度。制订未来五年全区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的引进规划,积极争取国家政策的支持,力争每年有2个以上的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引进使用,消化吸收,通过引进,努力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
  四、各部门密切配合,共同营造良好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环境
  (十七)继续简化重点出口企业因公出境、维修服务人员的出境审批手续。对出口企业从事国外市场开拓、反倾销应诉和售后服务的商务、技术人员因公出境,实行一次审批、全年有效的办法。
  (十八)按照新建立的国家科技兴贸领导小组的组织构成,在我区原有的商务厅(外经贸厅)、科技厅、发展改革委、经委、财政厅、国税局、银川海关等七部门的基础上,充实宁夏科技兴贸领导小组,增加宁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知识产权局和信息产业办等四部门。制订切实可行的科技兴贸联合工作机制运行办法,按照“发挥各自优势、部门分工落实、及时沟通信息、联合整体推进”的原则开展工作。
  (十九)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调,努力形成各部门齐抓共促科技兴贸的强大合力。
  自治区商务厅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促进体系和科技兴贸政策体系,不断优化出口商品、出口市场和出口主体的结构,全面提升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着力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出口。
  自治区科技厅要着力营造创业投资良好环境,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引导企业加大科研开发投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立服务支撑体系,大力扶持和推动科技型企业“走出去”。
  自治区财政厅要增加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资金投入,会同商务厅每年从自治区外贸发展基金中安排一定资金并逐年增加,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传统产业的技术提升和先进技术、关键设备的引进。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产业政策,大力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支持企业利用高新技术将本地特色资源转化成具有高附加值的出口创汇产品,扶持企业建立国家高技术产业化工程研究中心,增加高新技术企业将科研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的能力。
  自治区经委要优先支持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规模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积极支持现有企业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推动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的联合重组;及时协调解决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中遇到的电力、运输等方面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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