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11.自治区高级法院负责监督并指导全区法院对进入司法程序的拖欠工程款和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及时审结,加大执行力度,保证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
  12.自治区建设厅负责在2004年4月底制定并下发关于加强规划、施工许可等审批管理的办法,确保2004年5月1日起新开工项目不发生新的拖欠。
  13.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负责于2004年5月底以前,在各市对政府投资的在建项目资金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的基础上进行抽查,督查建设资金尚未落实的项目,提出切实可行的资金落实方案,并将全区政府投资在建工程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1.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负责在2004年5月中旬前摸清全区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底数,制定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具体措施和计划,加强对企业在2004年6月底前偿还2003年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监督检查。建设厅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厅加大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有违法行为的企业和包工头。
  2.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在2004年5月底前制定全区建筑业企业使用农民工签订用工合同具体实施办法,要求施工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必须与劳务队伍和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务内容、用工时间、工资标准、偿付方式、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对不签订用工合同的企业依法予以惩处。
  3.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负责、建设厅配合,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全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工程款支付的举报投诉制度。全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完善农民工的欠薪举报投诉制度,及时依法处理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4.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在做好2003年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同时,要督促企业2004年6月底前制定出2003年以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还款计划,并监督实施,确保在2005年6月底前完成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兑现工作,对逾期不还的企业,予以严肃处理;对于2004年1月1日以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企业限期偿付,逾期未能偿付的给予相应处罚。
  5.自治区建设厅负责在全区大力发展成建制的劳务企业,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在建筑业企业中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劳动保障厅负责依法查处不与农民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6.自治区劳动保障厅会同建设厅在2004年6月底前,制定建筑业企业基本实行工资逐月支付或按工程进度支付的具体实施办法,在2005年6月底前在全区建筑业企业中全面推行,保障农民工及时拿到工资。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