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4]77号 2004年4月28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卫生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民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地方税务局、物价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拟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
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卫基妇发[1999]第326号)和《
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卫基妇发[2002]186号)精神,实现卫生部确定的2005年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目标,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重要性的认识
社区卫生服务是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政府领导、卫生机构指导和参与下,以居民的健康为中心,家庭为单位,社区为范围,需求为导向,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低收入居民为重点,融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为一体的经济、有效、方便、综合、连续的基层卫生服务。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调整和合理配置现有卫生资源、降低医疗成本、为群众排忧解难的现实需要,有利于建立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城市卫生工作的重点来抓。
二、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目标和内容
(一)总体目标:
到2005年,在全区大部分城镇基本建成配套政策落实、服务网络健全、卫生资源配置合理、服务功能完善、监督管理规范、筹资渠道畅通、适应社会需求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框架,银川、石嘴山、吴忠市建成较为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到2010年,在全区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