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车货总重不超标准的不可解体物品和冰箱、彩电、汽车等规则尺寸物品的运输车辆,不予卸载;对蔬菜瓜果等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油汽等化学危险品专用运输车辆,原则上不实施卸载措施。但对上述情况都要实行现场告诫、登记,并将违章情况通报车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处理,并加强管理,控制超限超载;对于超限超载登记超过3次的,由车籍所在地交通部门取消其经营性运输从业资格。
(四)交通部门建立货运经营企业和营运性驾驶员信誉档案,实行违章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登记抄告和公告制度。对于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登记以及执法部门抄送来的车辆超限超载信息,及时予以公告。同一车辆公告超过2次,或者同一运输企业公告超限超载营运车辆超过该企业营运货车总数5%的,要降低该企业的资质等级,取消违法驾驶员的营业性运输从业资格。
(五)实施卸载一般由交通、公安交警的执法人员告知车主或者司机自行卸载。需要提供协助卸载和保管货物的,相关的收费标准由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定。各检查站点根据卸载货物的种类为卸载货物提供不超过3天的免费保管时间,并将货物有关保管事项书面告知当事人。卸载货物超过保管期限经通知仍不运走的,按规定变卖,扣除相关费用后,通知当事人领取。逾期不领取的,按照有关规定上缴财政。
(六)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超载车辆,确需通过公路的,应事先到公路、公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通行。超限超载运输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必须依法承担公路损害赔(补)偿责任,按有关规定缴纳赔(补)偿费用。
四、凡是“大吨小标”车辆的车主,要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向社会公布的“大吨小标”车型和相关的技术参数后30日内,向车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恢复标准吨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免费为“大吨小标”车辆更正核定载质量或换发车辆行驶证;交通部门对车辆以前应缴纳的养路费等规费的吨位差额部分不再予以追缴。“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后,按照恢复吨位后的行驶证核定吨位计量征收各种规费。在规定期限内不申报登记、恢复车辆原标准吨位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要责令其限期恢复;在年检时发现未恢复的,强制更正核定载质量。
五、严禁车辆非法改装行为。由工商部门会同交通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对全区的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顿,以规范车辆改装秩序和行为。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无证经营的规定,坚决予以取缔。对虽经批准但不按国家规定或者超范围对车辆擅自进行改装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擅自改装的车主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