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开展
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告
(宁政发[2004]63号 2004年6月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我区道路交通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解决货运机动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全国的统一部署,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全面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区境内禁止所有超限超载车辆擅自通行(经批准运输不可解体大件货物及防疫、救灾物资的车辆和部队运输特殊装备、战备物资的军车除外)。
二、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卸载(运输鲜活产品、流体、危险品及规格尺寸物品等无法卸载物资的超限超载车辆除外)。所有车辆的轴载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既不能超过下列第1—5种情形规定的超限标准,又不能超过下列第6种情形规定的超载标准。
(一)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二)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
(三)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四)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五)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六)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
三、自治区政府决定在6月20日上午9时起,按照国家“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要求,由交通、公安部门联合在全区干线公路和重要路段设置10—12个固定检查站和若干个临时流动检查站点,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卸载和处罚。所有货运车辆必须接受交通、公安部门的检查。
(一)对于车辆第1次超限超载且能主动卸载的,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不收取公路补偿费,但应在车主道路运输证的附页上进行超限超载违章登记,并每月将车辆所属运输单位的违法超限超载情况抄告所在地公安交警和交通管理部门。
(二)对于车辆超限超载超过2次(含2次)的,除实施卸载和登记外,交通部门还可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对单车处以每次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对单车每次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其中超载30%以上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还可同时对车辆所属运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将超限超载车辆所属运输单位的情况抄告当地交通部门,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有关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规定予以处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