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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7月7日 实施日期:2008年7月7日)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宁政发[2004]61号 2004年5月26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规定


  为进一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扩大对外开放和东西合作,大招商,招大商,推动宁夏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国务院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以及有关部委的文件精神,本着“不求所有,但求所在”和“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规定。

一、关于市场准入和注册登记政策

  第一条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限制的外,市场经营领域和投资领域均欢迎国(境)内、外企业、自然人投资者进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将经营范围核准为“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准审批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条 凡申办企业,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经营项目需前置审批而暂未取得批准文件的,可核发有效期一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允许其在银行开户和刻制公章、财务专用章,经营范围可核“筹建”,待企业完备前置审批手续后,再核定其经营范围。
  第三条 放宽注册资本缴付期限。对新设立内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允许其首期缴付额达到注册资本额的10%,其余部分可在1—2年内分期到位。所核发的营业执照注明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
  第四条 放宽企业集团设立条件。企业集团核心企业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拥有3个控股子公司的可登记为企业集团。
  第五条 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注册资本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申请企业名称中可冠以“宁夏”、“宁夏回族自治区”字样。坚持在不重名、不混同的原则下,按照规定程序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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