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改革的主要目标
1.从2004年起,取消引黄灌区征工款和支斗渠以下维护管理费名称,按支渠口配水定额折入水费中按方计收,实行“一费开票到户制”和“一票收费到户制”。通过规范水价管理及水费收取方式,切实解决目前水费收费项目多、收费环节多和搭车收费多的问题,杜绝农民不合理水费负担,切实降低农民水费支出。
2.从2004年起,经过2—3年的努力,建立起自主经营、自我管理、乡村监督协调、水管单位指导服务、广大农民参与监督的运行管理体制。通过水管部门向支渠以下延伸服务,规范农民用水组织的管理,最终实现供水服务一体化。进一步加大支渠以下工程的投资力度,完善支渠以下的工程配套,为计量到斗口、实现终端水价创造条件。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改革农业供水管理体制加快国有水管单位体制改革。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研究制定我区《实施方案》,加快水管单位内部改革。在进一步完善干渠工程管理及水量调度的基础上,加强对灌区支斗渠用水管理的指导和服务,改变水管单位只管干渠不管灌区、只管干渠供水不管支渠用水的现状,把供水服务延伸到支渠以下。同时,通过参与农民用水组织的管理,规范支斗渠用水管理,提高灌区用水效率和效益。
改革现行由乡村直接管理支斗渠用水的体制,推行农民用水组织自主经营、自我管理。
(二)改革水价形成机制及水费收缴管理制度
1.建立科学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
(1)全面推行“一费开票到户制”和“一票收费到户制”。水费、征工款和支斗渠以下的维护管理费“三费”合一后,新的水价由干渠水费(含征工款)、支斗渠维修管理费组成。具体标准由自治区物价局会同水利部门核定。
(2)积极推行终端水价制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水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抓紧制定《实施办法》。在工程条件达到以斗计量后,按照补偿供水生产、费用成本的原则,合理确定农业供水终端价格,农民用水按方交费。
(3)扬水灌区实行水费电费单列核算。具体标准由自治区物价局会同水利部门根据扬黄工程不同特点单个核定。
2.严格水费收缴管理制度。改变现行水费收取方式,实行水管部门统一开票到户,农民用水组织收费到户。水费管理实行内部收支两条线,收缴的水费全额上缴水管单位,其中支斗渠维管费由水管单位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足额返还给农民用水组织,并监督其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