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
《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4]67号 2004年4月1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2001年3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制订了《政务信息质量评价办法》(厅发[2001]15号),经过3年多的工作实践,证明对全区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进行综合量化考核,对于推动政府系统的政务信息工作不断向前发展,是切实可行的。根据近2年来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加强对全国各省区和国务院各部委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价的工作精神,我们对原有的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价办法重新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参照执行,以不断提高信息报送的质量,进一步推动政务信息工作迈上新台阶。

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政务信息工作,建立合理的政务信息评价标准,鼓励各地、各部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高质量的信息,以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工作的决策参谋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全区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驻外办事机构,有关中央驻宁单位。
  二、考核方式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对全区各地、各部门通过信息网络、传真、电话、信件报送信息实行检查制;对报送被采用的信息,实行考核记分制。考核记分实行当月信息采用得分和年终综合累计得分两种方式。
  三、考核记分标准
  (一)被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所办《宁夏政务信息》采用的动态类信息,分两种记分标准。
  1.被主题栏采用的信息,每条记10分。
  2.被简讯栏采用的信息,每条记5分。
  (二)被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所办《专报信息》采用的综合调研类信息,每条记20分。
  (三)被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所办《信息快报》采用的重大、紧急突发事件类信息,每条记10分。
  (四)各地、各部门报送的信息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筛选后上报国务院办公厅被采用,每条加20分,被国务院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另加15分。
  (五)上报信息被自治区领导批示的,每条另加10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