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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市(地级)工会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市(地级)工会建立困难
职工帮扶中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党办[2004]21号 2004年4月24日)


各市、县(区)党委(工委)、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
  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市(地级)工会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市(地级)工会

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更好地履行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努力为职工特别是困难职工群体办实事,根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意见》,现就市(地级)工会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帮扶中心是工会深入实施送温暖工程,开展困难职工帮扶救助的有效载体,是送温暖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帮扶中心要坚持面向职工、及时帮扶、快捷准确、释疑解惑、因地制宜、长期坚持的原则,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职工在生产、生活遇到困难以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予以帮助,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内容和要求
  帮扶中心主要通过信访接待、政策咨询、法律援助、小额借款、生活救助等形式,主办或者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帮助困难职工解决在生活、就医、子女上学等方面遇到的特殊困难和问题;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劳动模范、工会干部和工会组织提供法律援助;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下岗再就业工作。
  (一)接待处理职工来信来访。坚持思想疏导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信访事项,应上报的要及时上报,该转办的要及时转办,同时,做好督促检查落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二)为职工和工会组织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的咨询服务。对上诉到地方法院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困难职工、劳动模范和因履行工会职责受到非法侵害的工会工作者、工会组织提供代拟法律文书、代理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以及其他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
  (三)为下岗失业人员、特困职工提供小额借款服务,帮助一时不能取得贷款或贷款资金不足的下岗失业人员、特困职工开展养殖、种植、小门店、小服务等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活动,使其实现再就业,尽快摆脱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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