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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3.建立司法所与法律服务所分工负责制度。司法所要加强对法律服务所管理指导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检查监督。法律服务所要积极协助和支持司法所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两所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体制的,要分清职能,分工明确,坚决禁止以司法所名义开展有偿法律服务或以法律服务所名义行使行政管理职权。
  (三)队伍建设规范化
  1.司法所由2—5名以上国家公务员组成,设所长1人,实行所长负责制。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具备国家公务员条件,应当热爱司法行政工作,具有中等以上法律专业学历,有一定的基层工作经验,身体健康。新选配工作人员应由司法行政部门向人事行政部门申报,按规定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录;新录用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试用期满后方可正式上岗。新任司法所所长必须具备大专以上法律专业学历或相当学历,有两年以上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经验和一定的分析解决问题、组织协调、文字写作和语言表达能力。已在任的司法所所长未具备要求的学历,应通过自学等方式争取3年内取得相应的学历。2006年前,凡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当普遍达到大专以上学历。
  2.加强司法所党的建设。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司法所应当建立党支部,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县(市、区)司法局党组、乡镇(街道)党委(工委)应当加强对司法所党建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3.重视队伍教育培训工作。要加强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政治理论、理想信念、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断增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要建立以基本素质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司法所干部队伍教育培训制度,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业务培训和学历教育。司法所所长每年参加集中培训不少于15天,工作人员参加轮训不少于10天。
  4.切实加强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要进一步完善岗位目标责任制,把责任制与考核、奖惩、晋升结合起来。对不适合做司法行政工作的人员,县(市、区)司法局应当及时报请组织人事部门予以调整;对严重违法违纪人员,要严肃查处。要研究和制定有利于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自我监督的有效措施,把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扎根基层、爱岗敬业、廉洁奉公的要求贯穿各项工作的始终。
  (四)基础设施规范化
  按照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改革与发展的需要,着力加强基础设施规范化建设。保证司法所有基本满足履行各项职能需求的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及交通工具;有必要的业务学习书籍资料。司法所各项工作制度、职责明示上墙,档案管理整齐规范。应合理安排使用中央补助专款、国债资金和各级政府的配套资金,集中财力、物力,分期投入、分期解决和改善司法所的办公用房和基础设施。
  (五)所务管理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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