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拨付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重点支柱出口商品及其他商品出口奖励金,应在每年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由自治区商务厅根据海关出口统计数据进行核对汇总后,自治区财政厅于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拨付。
  (二)申请拨付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贴息,应在项目完工且实现出口后的次年第一个月内,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并附项目贷款利息支付清单,经评审委员会审定汇总后,由自治区财政厅在二个月内拨付。
  (三)申请境外加工贸易、境外工程承包、劳务输出市场开拓费,应在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拨付申请,经评审委员会审定汇总后,由自治区财政厅在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拨付。
  (四)申请拨付机电出口产品、高新技术出口产品、重点支柱出口商品新建或技改项目扶持资金,在项目完工后,经评审委员会审定后,由自治区财政厅在二个月内拨付。
  第十四条 资金使用单位要主动接受两厅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如实上报有关材料和报告,重大项目要按照要求报送效益分析评价和总结报告。
  第十五条 自治区商务厅应加强对项目的业务管理,实行政务公开,公开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定期通报项目实施进度,自治区财政厅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有关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按国家有关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资金管理和使用单位发生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和侵占资金等违法行为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有关单位提供虚假会计报表、资料或做假账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对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资金使用单位,由两厅停止拨付资金,并责令交回已违规使用的资金,取消再次享受资金支持的资格。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lar_56988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