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申报项目计划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出口创汇及经济效益预测。
第九条 自治区商务厅成立“宁夏外经贸发展资金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和“宁夏外经贸发展资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咨询委员会由外经贸、科技、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和著名企业家组成。评审委员会由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成。
第十条 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接受自治区商务厅委托,研究外经贸发展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
(二)对资金项目库的入库项目进行论证,将论证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审定;
(三)对重大项目的实施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职责:
(一)研究确定外经贸发展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
(二)负责评审资金申请项目,提出评审意见;
(三)负责邀请外经贸、科技、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和著名企业家组成咨询委员会,并充分听取咨询委员会对资金入库项目和评审委员会拟评审项目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四)负责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的编制和审核,组织研究和编制资金中长期使用规划;
(五)负责对全区使用资金的项目名称及使用单位名称向有关媒体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六)负责资金使用情况总结和效益评价分析;
(七)负责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因客观原因需要调整或撤销的重新评审工作;
(八)负责对资金使用项目进行跟踪检查,协调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评审委员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由商务厅承办。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于每年11月份对全区下一年度申请使用资金的项目进行集中评审,并根据下年度全区资金总量及评审结果,向项目申请单位批复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本自治区内各项目实施单位申请拨付资金,除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用途,可在项目实施前由项目实施单位申报,经咨询委员会论证,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自治区财政厅预先拨付资金外,其它用途的资金均实行事后或在规定的期限结束后拨付,具体拨付按以下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