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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二)支持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重点支柱出口商品扩大出口。对企业出口的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重点支柱出口商品每年以上年出口创汇海关统计数为基数,每增加出口创汇1美元给予0.05元人民币奖励金。其他商品每增加出口创汇1美元给予0.03元人民币奖励金。
  (三)支持农副深加工产品扩大出口。对出口企业依托区内资源,建立农副产品出口加工基地,自项目投产且实现出口后,对建设项目投资贷款给予部分贴息,期限为一至二年。
  (四)支持企业到境外开展加工贸易。对区内企业在境外开展加工贸易和资源开发项目所带动的设备、原材料及技术出口当年超过30万美元的,一次性给予境外加工贸易市场开拓费10万元人民币。
  (五)支持区内外经企业开拓境外工程承包市场、劳务输出。对在境外实施工程承包,当年实现工程承包营业额50万美元以上或劳务输出50人次以上的区内外经企业,一次性给予境外工程承包或劳务输出市场开拓费10万元人民币。
  (六)支持自治区重大外经贸项目及重点市场、重点商品的论证和研究。
  (七)表彰奖励自治区内出口创汇、利用外资及走出去工作先进单位;支持其他有利于促进自治区外经贸事业发展的项目。
  第六条 自治区内企业凡申请使用外经贸发展资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进出口或外经经营权;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制度和实施所申报项目的专业人员;
  (三)没有骗汇、骗税、走私等违法行为。
  申报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市场开拓费的企业,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经营资格;申报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境外工程承包、劳务输出项目市场开拓费的企业,还应当具备境外工程承包、劳务输出经营资格。
  第七条 凡申报和使用外经贸发展资金的,除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出口创汇奖励金项目,由商务厅根据具体用途和标准进行测算编制年度计划外,申报的其他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报的项目计划应对照本办法确定的用途在每年10月份将申报材料分别报送自治区商务厅和自治区财政厅;
  (二)报送的项目计划必须科学、规范。计划一经上报,原则上不再更改或调整。
  (三)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或申报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一律视为无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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