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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2月13日 实施日期:2005年12月13日)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4]47号 2004年4月19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拟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自治区外经贸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设立宁夏外经贸发展资金(以下简称资金)。为了规范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由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以下简称两厅)共同管理,专款专用,滚动使用。
  商务厅负责确定资金的支持重点,对申报的资金使用项目进行论证评审,编制全区资金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使用计划;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核年度使用计划,办理资金的拨付。
  第三条 资金的来源为:
  (一)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自治区商务厅专项业务管理筹措资金;
  (三)其他来源。
  第四条 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及自治区产业政策和自治区外经贸发展战略;
  (二)符合WTO基本规则和国际惯例;
  (三)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以市场为导向,调动企业扩大出口的积极性,培育和发展外贸出口新的增长点;
  (四)扶优扶强,促进强强联合,培育和提高外经贸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五)实行规范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建立健全监督和约束机制。
  第五条 资金的具体用途及支持方式:
  (一)支持机电出口产品、高新技术出口产品、重点支柱出口商品项目建设。对企业实施的机电出口产品、高新技术出口产品、重点支柱出口商品新建或技改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给予扶持。贴息标准按国家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以内予以贴息,期限为一至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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