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
(宁党发[2004]20号 2004年4月7日)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是党的十六大确定的战略任务,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按照中央部署,自治区政府机构改革已顺利完成,取得明显成效。为建立与自治区政府组织机构大体协调的行政组织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03]1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市县政府机构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紧紧抓住转变政府职能这个关键,调整和完善政府机构设置,科学规范政府部门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逐步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改革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与自治区政府组织机构相适应,对市县政府机构进行适当调整;科学界定职能分工,能由一个机构管理的事情尽量交由一个机构管理,理顺部门之间、条块之间的关系,克服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弊端。
——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结合各地各级行政管理和地域特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发育程度、人力资源状况,制定改革方案,进行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地推进改革,机构设置不搞一刀切,也不要求上下完全对口。
——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加强行政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逐步由行政手段管理转向依法管理。
二、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职能调整
1.适应深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对有关部门指导国有企业管理和改革、管理国有企业负责人、管理国有资产等职责进行整合,授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管,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2.进一步完善地区经济调节体系,把改革和发展密切结合起来,使改革更好地为发展服务,进一步提高地区经济调节的有效性,增强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解决地区经济调节中存在的管理分散、职能交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