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顾全大局,通力协作,认真履行民航飞行安全管理职责。
(一)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民航导航台、无线电发射点、差转台、雷达附近区域和航线区域内的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严禁在机场附近焚烧秸秆、垃圾等物品,严禁放飞鸟类动物、气球、风筝和其他升空物体,严禁燃放升空高度超标的烟花、焰火等。同时,要加强民航导航台、雷达站的电磁环境保护,加强对大功率无绳电话、超高建筑、构筑物和有关设施的管理。
(二)气象部门要按照《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规定,切实加强系留气球施放技术资质和技术资格的管理,严格限制施放数量,定期对从业人员的职业技术培训、安全培训和现场技术进行指导。要把好源头关,对机场所在地(渝北区、万州区等)、主城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大渡口区、北部新区)、近郊区(巴南区、北碚区)以及飞行航线区(涪陵区、綦江县、南川市)实行禁放,不得批准任何系留气球施放;对其他区县(自治县、市)等非禁放区系留气球的施放数量和施放期限要进行严格控制,督促施放单位严格执行24小时专人守护制度和制定应急措施;要加强对系留气球施放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严格执法,切实杜绝安全隐患。
(三)无线电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办法》和《
重庆市民用机场保护条例》,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查处,积极预防和减少对航空专用频率的干扰。
(四)工商部门要加强与气象、市政、无线电管理等部门的配合,严格依法审批系留气球广告,对未经批准擅自发布系留气球广告的要依法严肃查处;要会同无线电管理机构加强对市场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督、检查,确保无线电磁环境的有效控制,对违章行为予以严肃查处,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五)规划部门要严格规范机场净空区域以及民航导航站、雷达站电磁保护区域内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建设,禁止在机场净空区内违规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影响民航飞行安全的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