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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渝港澳人才交流与合作若干政策的意见

  (七)港澳人才在渝注册企业符合规定的,可比照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和享受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渝工作期间个人合法收入可比照享受外籍在华人员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税后收入可兑换成外汇汇出境外。
  (八)港澳人才来渝工作期间,可申领《重庆市外来人才工作居住证》,凭证在子女入托入学、申办驾驶证、购房等方面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九)港澳人才中的外籍人员,需来渝常住的(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为其签发2—5年内居留证件及相应的多次往返“Z”签证;对不需要常住的,可为其签发2—5年内多次入境有效“F”签证,签发次数不限。
  (十)港澳人才在渝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重庆市引进人才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规定,在科研经费、工作助手、住房、交通工具等方面提供相应的保障。
  (十一)港澳人才在渝工作期间,可以在确定的定点医院享受医疗绿色通道便利。
  (十二)市政府每年对在渝工作的优秀港澳人才给予奖励表彰。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推荐参加“振兴重庆争光贡献奖”、“重庆青年五四奖章”、“重庆市十大杰出青年”、“优秀青年企业家”、“重庆市杰出专业技术人才”、“重庆市十大杰出技术能手”等奖项的评选;对做出特殊贡献的按规定条件和程序提请授予“重庆市荣誉市民”称号。
  二、支持重庆人才为港澳服务
  (十三)列入港澳引进内地专才计划的重庆人才,所在单位及相关部门应予以全力支持,及时办理赴港澳手续。
  (十四)港澳企业和港澳在内地兴办的企业需要招聘的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相关部门、单位应根据港澳要求,提供信息,协助招聘。
  (十五)鼓励重庆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与港澳开展科研、教学合作,重庆科技人员赴港澳参加科研活动和学术技术交流的,所在单位及相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和提供便利。
  三、加强重庆与港澳的人才开发合作
  (十六)进一步拓展重庆赴香港顶岗培训、科技转化培训、“培华班”等现有人才培训项目,逐步扩大重庆人才赴港澳培训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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