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若干意见的通知

  三、业主投票权的计算
  单个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超过全部投票权30%的部分,应分摊给其他业主。
  停车场(库)以及依法归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不计投票权。
  四、业主委员会不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处理
  业主委员会不依照《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履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职责,经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后仍未履行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业主推荐产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组成员。该筹备组可以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五、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一)物业管理企业用房,不低于物业管理区域房屋总建筑面积的0.2%;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建筑总面积不足5万平方米的,不低于建筑面积100平方米。
  (二)业主委员会用房,不低于建筑面积30平方米。
  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的独用成套房屋,并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
  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可在先期开发的区域内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或者以先期开发区域的建筑面积为基数,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配置临时物业管理用房。建设单位提供临时物业管理用房的,应当根据《规定》十九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停车场(库)的管理
  建设单位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划配建的停车场(库),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尚未出售的应当出租,不得闲置不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房地资源局另行制定。
  七、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时的筹集
  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筹集资金总额的30%时,业主大会应当就再次筹集方案作出决定,业主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分期筹集的,业主应当在3年内交纳完毕。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