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报审核认定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执业资格审核认定申报表》(附件3)或《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审核认定申报表》(附件4)一式2份,在指定位置粘贴符合规定的照片,并另附同样规格的照片1张;
(二)申报编辑记者执业资格的需提交学历证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申报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的需提交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资格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各项证明材料的复印件需加盖所在单位印章。
(三)网上录入《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执业资格审核认定申报表》或《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审核认定申报表》由播出机构按国家广电总局要求进行数据录入和数据传送(录入和传送方式可在国家广电总局政府网“广电职业—最新消息”栏内下载“广电执业资格认证系统软件”,网址是:www.chinasarft.gov.cn,或www.sarft.gov.cn)。
(四)《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执业资格审查合格人员名册》(附件1)和《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审查合格人员名册》(附件2)由播出机构按要求输入,并统一用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到zzc@scrft.com信箱。
四、申报时间及要求:
即日起至2004年10月31日为我局受理申报的时间,逾期不再受理申报。自2005年度起,国家广电总局不再组织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审核认定,凡不符合认定条件和未申报审核认定的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或播音员主持人必须按国家广电总局26号令的规定,参加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并经我局注册方能取得执业资格和执业资格证书。
五、费用:
按国家广电总局规定,凡经国家广电总局审核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将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收取证书成本费每本30元。
六、材料受理地址: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行政事务受理中心(静安区巨鹿路709号受理大厅)
附件:1、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执业资格审查合格人员名册(略)
2、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审查合格人员名册(略)
3、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执业资格审核认定申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