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身体状况能胜任播音员主持人岗位要求。
5、取得广电总局制发的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资格证书》。
6、取得与岗位要求一致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市级台一级甲等、区县级台播音员主持人和出镜出声的编辑记者一级乙等)。
7、最近两年年度考核均合格。
(三)截止2004年8月1日,在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播音员主持人岗位工作,以少数民族语言、方言及外语为基本用语的播音员主持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审核认定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
1、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广播电视相关法规、规章。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身体状况能胜任播音员主持人岗位要求。
5、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2年;或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3年;或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5年,且是所在单位播音主持的业务骨干。
6、最近两年年度考核均合格。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审核认定组织不予受理认定申请: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受过党纪政纪开除处分的。
3、因本人过错造成重大宣传事故的。
4、违反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造成恶劣影响的。
5、品行不端、声誉较差的。
二、审核认定程序及要求: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的,需填写推荐意见,由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本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其中,推荐意见应包括“同意聘用申报人从事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或播音主持工作”的内容。
(二)本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填写初审意见后由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三)经我局审查和广电总局审核合格后,将审核合格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布。公示有异议经查证属实的,取消申报资格。
(四)我局将根据国家广电总局公布的名单进行执业资格注册、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