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关于编辑记者、
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审核认定的通知
上海文广集团、上海教育电视台、各区县文广局及有关单位:
为规范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管理,加强广播电视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广电总局关于《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总局令第26号)和《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审核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人劳字[2004]180号)的精神,对符合条件的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实行执业资格审核认定,经审核认定的人员可直接获得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或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并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
我局负责本市各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审核认定的材料受理、审核、执业资格注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的发放工作。现就本市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审核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截止2004年8月1日,在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编辑记者岗位工作,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审核认定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执业资格:
1、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广播电视相关法规、规章。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身体状况能胜任广播电视编辑记者岗位要求。
5、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广播电视采访编辑工作满3年;或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广播电视采访编辑工作满4年,且是所在单位广播电视采访编辑的业务骨干;或从事广播电视采访编辑工作满5年,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从事广播电视采访编辑工作满10年。
6、最近两年年度考核均合格。
(二)截止2004年8月1日,在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播音员主持人岗位工作,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的播音员主持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审核认定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
1、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广播电视相关法规、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