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认真研究制订配套政策,多方筹措清欠资金。各级政府要统筹安排本级财政每年用于工程建设的各项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安排一部分用于清欠政府投资工程的拖欠工程款。对偿付拖欠工程款确有困难的政府投资工程和房地产等其他社会投资项目,有财产或项目保证的,银行可设立专项贷款,用于清欠拖欠工程款。
四、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加快建立防止拖欠的长效机制
(十二)各级建设部门要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运用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要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包括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建筑业企业履约和分包工程款支付担保、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等。建设单位要求施工企业提交履约保证担保的,要同时向施工企业提交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鼓励建设单位投保建筑工程险、安装工程险和建筑商履约责任险。积极培育劳务市场,大力发展劳务企业,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用工行为。
(十三)各级发展与改革(计划)、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对本级政府投资的在建项目资金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对建设资金未落实的项目,要提出切实可行的资金落实方案。要完善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新建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
(十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建设部门建立以人工工资支付担保和工资支付保障金为主要内容的建筑业企业欠薪保障长效机制,建立包括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在内的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从源头上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建筑业企业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要畅通欠薪举报投诉渠道,建立和完善欠薪快速反应处理机制。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一经发现,无论其是否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门都要及时处理,责令其及时补发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五)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对政府投资工程已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项目,要确保工程款按规定程序及时、足额支付到中标的建筑业企业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要加强对建设项目资金的监控,实行专款专用。要会同建设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建立工程款结算、协调、仲裁和清算的约束机制,遏制竣工不结算等拖欠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