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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清欠工作的通知

  三、把握标准,分类治理,加大清欠工作力度
  (六)下列三种情况可认定为该工程拖欠工程款基本解决:一是双方经过协商,建设单位已经偿付拖欠工程款(包括建设单位已经承诺清欠,得到施工企业认可,施工企业要求不再将该项目列入清欠范围);二是中央、省、市政府有明确政策规定,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三是已经仲裁机构裁决,或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七)各级政府要率先做好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的清欠工作。省本级政府投资工程的清欠工作由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建设厅制订清欠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市、县(市、区)政府也要进一步落实政府投资工程清欠的责任单位和工作方案。各地的清欠工作方案,包括清欠工作的时间进度要求、拟采取的措施,以市为单位于10月20日前报省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抄送省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和劳动保障厅。
  (八)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加快房地产开发等社会投资项目的清欠工作。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项目,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双方尽快制订清欠计划,及时偿付工程款;对民营企业投资或控股的项目,要引导企业通过市场和法律的手段,抓紧解决拖欠问题。
  (九)继续抓紧清欠尚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确保在2005年春节前全部完成清欠工作。同时,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力度,督促建筑业企业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力争不再发生新的拖欠。
  (十)对已完工但未办理竣工验收,或已竣工验收但尚未结算的工程项目的拖欠,要责令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及时进行结算。所有拖欠工程款的项目建设单位都必须按规定制订清欠计划,及时偿付拖欠工程款。各地要将拒不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拒不按规定偿付拖欠工程款,经书面催告后仍不制订清欠计划、履行清欠义务、逃避清欠责任以及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当地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开曝光,并记入相应的信用档案;各级发展与改革(计划)、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发生上述行为的建设单位和房地产企业不予审批、核准新建项目的立项,不办理规划、施工许可和用地手续;对房地产企业和施工企业,不予批准投资设立新的房地产项目公司,不准参加国有土地的投标及拍卖,停止其参与或组织施工招投标,不批准其资质的升、定级,工商部门不予办理其投资的企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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