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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30部省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二十四、陕西省气象条例
  1.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中“市(地区)气象主管机构”修改为“省气象主管机构”。
  2.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防雷电装置检测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
  3.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充灌、悬挂、施放升空气球的组织,应当取得省、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质,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操作规范作业。”
  4.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不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从事防雷电装置检测的。”
  5.第三十五条中“未取得技术资格”修改为“未取得省、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质”。
  二十五、陕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1.第十九条修改为:“风景名胜区规划审批前,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2.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首句修改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二十六、陕西省消防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建筑消防设施、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必须定期维护、检测。”
  二十七、陕西省邮政条例
  1.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仿印邮票图案或者印制与邮票相似印件,应当报省或者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审批。”
  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信报箱”。
  2.删去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关于集邮票品邮购业务审批的规定。
  3.第四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审批仿印邮票图案或者印制与邮票相似印件和未经监制生产邮政用品的,由邮政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物品。”
  4.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许可证》,擅自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的,由邮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并处一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依法备案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二十八、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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