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30部省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经审查同意并批准立项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签订清障协议。”
  二十一、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
  1.删去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进入林区从事非林业生产经营活动核准的规定。
  2.第三十六条修改为:“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批准的采伐限额和国家下达的年度采伐计划,委托具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作业设计。作业设计应当按技术规程进行,不得弄虚作假。”
  3.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进入林区直接收购木材,应当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农民自产的零星木材,凭村民委员会发给的自产证明在木材市场或者收购点上销售。
  禁止收购无林木采伐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4.删去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第四十六条第(三)项修改为:“收购无林木采伐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
  二十二、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1.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2.第十条修改为:“道路运输经营实行分级审批。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责道路运输经营的审批。”
  3.删去第十四条关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认定和驾驶证取得的前置条件的规定。
  4.删去第十五条关于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定期审验制度的规定。
  5.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危险货物的运输必须使用专用工具和防护设备。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6.第五十二条中“并处三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并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7.删去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
  8.第九条、第十三条中“交通主管部门”修改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二十三、延安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1.第十一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延安革命遗址原状,不得在延安革命遗址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2.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延安革命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其设计方案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