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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30部省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12.删去第三十四条关于经营音像制品放映业务审批的规定。
  13.第三十九条第(五)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二倍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第(九)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和第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没收非法音像制品及违法所得,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批发、零售、出租,可并处违法所得五倍至十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十四、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1.第十四条修改为:“单位、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除城市道路外的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必须经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2.第十六条修改为:“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县级以上市政公用设施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设施工程的全部资料。”
  3.删去第三十八条关于公共客运交通设施上设置广告审批的规定。
  十五、陕西省旅游管理条例
  1.删去第十条关于旅游涉外饭店建设项目许可的规定。
  2.删去第十一条关于建设旅游度假区审核的规定。
  3.删去第十二条关于旅游景区、景点分等定级管理的规定。
  4.删去第二十五条关于对从事涉外旅游活动的饭店、汽车公司、餐馆、商店、娱乐场所定点管理的规定。
  5.删去第二十七条关于旅游景区、景点、旅游车队等从事涉外旅游活动批准的规定。
  6.第二十九条第—款修改为:“旅游景区、景点规划区域内点的设置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7.删去第四十二条。
  十六、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1.删去第十条关于售前报验制度的规定。
  2.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产品的监制者应对所监制的品质量负责。各级行政机关及其依法设置的承担公正检验任务检验机构,不得承办产品的监制、监检、监销活动。”
  3.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十七、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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