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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30部省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十、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删去第九条第(四)项关于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和检测人员资格许可的规定。
  第九条第(五)项修改为:“监督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
  2.删去第十一条第(五)项关于评定、核发建设工程质量等级证书的规定。
  第十一条第(六)项修改为:“监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删去第十一条第(七)项、第(八)项。
  3.第十三条修改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监督条件和能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从事质量监督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
  4.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5.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监理人员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资格证书。”
  6.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建设工程出现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会同设计、施工单位提出处理质量事故的意见或者方案。”
  7.删去第二十九条关于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和变更设计文件审批的规定。
  8.第三十五条修改为:“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9.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
  10.第四十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11.删去第四十七条。
  12.删去第五十四条。
  十一、陕西省档案管理条例
  1.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本省各级各类档案馆的总体布局,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划,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各级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的建立,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应经相应专业培训,具备档案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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