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7号)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30部省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04年8月3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8月3日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30部省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30部省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二十条修改为:“中、小学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1.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关于跨境狩猎许可和第三款关于跨省(区)狩猎许可的规定。
2.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关于跨省(区)收购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许可的规定。
3.第二十七条修改为:“驯养繁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