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通州区永顺镇试行
《北京市整建制农转居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养发[2004]122号)
通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随着首都城市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你区永顺镇已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分期分批进行整建制农转居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试点工作。为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我局在总结石景山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农转居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试点政策,拟定了《
北京市整建制农转居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并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发给你们在永顺镇试行,请认真执行。在试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以便掌握情况,总结经验,为在全市滚动推开奠定基础。
附件:
北京市整建制农转居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四年九月十日
北京市整建制农转居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农转居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的农转居人员。
本试行办法所称整建制农转居人员,是指由本市农业户口整建制转为非农业户口,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中从业且在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时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有劳动能力的人员(以下简称农转居人员)。
第三条 农转居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由农转居人员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第四条 农转居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由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按下列规定按月共同缴纳: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农转居人员个人以上一年本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8%比例缴纳;集体经济组织按全部农转居人员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