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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的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国家出台新的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按新办法执行。

  附件2:

甘肃省省属企业关闭破产费用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我省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省属企业关闭破产费用的使用与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属关闭破产企业。
  第三条 破产费用的来源:
  (一)企业资产变现收入;
  (二)中央财政一次性补助资金;
  (三)省财政补助资金;
  (四)其他。
  第四条 破产费用使用原则:
  (一)弥补经国家批准的政策性破产企业破产安置费用不足的缺口;
  (二)保证破产企业及其职工队伍的稳定,保障企业破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确保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
  (四)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五条 破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一)经常性费用,包括1—6级工伤、工残和职业病人员费用,抚恤人员费用和退养家属工费用;
  (二)清算费用,包括诉讼费、资产评估审计费用、清算组人员费用、清算期间维护费用、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
  (三)在职职工安置费用,包括全民职工一次性安置费、合同制职工经济补偿金、混岗集体职工经济补偿金、预留按政策规定提前退休人员养老保险费用及7—10级伤残人员一次性补助金;
  (四)移交设施补助费用,包括企业移交的学校、医院、公安、供电、供水、供暖等生活和公用服务部门及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费用;
  (五)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养老保险统筹外费用;
  (六)拖欠的费用,包括拖欠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抚恤金、伤残补助金、丧葬费等。
  第六条 破产费用的审核。
  (一)中央下划有色、煤炭、电子、军工等企业按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费用预案审核操作规程》规定,由财政部驻甘专员办预审后报财政部核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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