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按要求提供资金使用情况或审计、监察报告的,暂缓拨付资金;
(二)不按规定使用资金或擅自更改项目计划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调减资金总额或取消其申请资格;
(三)没有按本办法加强资金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或提供虚假资料,造成资金损失或浪费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按国家有关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
第十六条 对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和侵占资金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资金使用单位,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地可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甘肃省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2、《甘肃省省属企业关闭破产费用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3、《甘肃省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管理办法》
4、《甘肃省中央下划有色金属企业所得税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附件1:
甘肃省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占有、使用国有资产以及设置国有股权的省内各类地方企业或公司、各级政府授权的投资部门或机构(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收益具体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