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闭破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经国家批准的国有企业(包括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省属企业)实施政策性破产;
(二)企业挖潜改造资金重点支持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技术进步,高、精、尖技术引进;
(三)有色企业当年上缴的企业所得税留地方收入,重点用于解决中央下划困难有色金属企业的突出问题。
(四)省级企业国有资产收益、国有企业土地出让金等资金的一部分,主要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妥善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
(五)教育费附加重点向企业办社会职能倾斜,解决企业办中小学的实际困难。
第四章 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八条 使用省属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有色金属企业所得税、国有资产收益等专项资金的企业,按要求向国资部门申报资金使用项目,经国资部门提出意见,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编制支出计划,报省政府批准。
第九条 使用企业挖潜改造、省级集中的教育费附加专项资金的,按现行有关规定申报和使用。
第十条 支出计划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采用国库集中支付的办法直接支付。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筹措的专项资金必须纳入财政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各专项资金的具体操作实施,严格按照《甘肃省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省属企业关闭破产费用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甘肃省中央下划有色金属企业所得税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执行(见附件)。省级集中的教育费附加的使用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十三条 财政和有关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资金项目审批和审核,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审计、监察机关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规范资金使用行为。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对各资金使用单位的下列行为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