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
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4]11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月九日

甘肃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国有企业的阶段性改革任务,加强对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省财政安排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补助资金、企业挖潜改造资金、中央下划我省有色金属企业所得税留地方部分资金、省级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用于支持企业改革发展的部分资金、省级集中的教育费附加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统筹兼顾、科学分配、强化管理、加强监督、确保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与使用,根据企业当年改革发展的需要调整资金使用方向,突出重点。

第二章 资金筹措

  第五条 2004到2006年,省级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安排新增财力以及集中部分国有资产转让收益等办法,3年筹集15亿元资金,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第六条 各级地方政府也要筹集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