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
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4]11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月九日
甘肃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国有企业的阶段性改革任务,加强对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省财政安排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补助资金、企业挖潜改造资金、中央下划我省有色金属企业所得税留地方部分资金、省级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用于支持企业改革发展的部分资金、省级集中的教育费附加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统筹兼顾、科学分配、强化管理、加强监督、确保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与使用,根据企业当年改革发展的需要调整资金使用方向,突出重点。
第二章 资金筹措
第五条 2004到2006年,省级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安排新增财力以及集中部分国有资产转让收益等办法,3年筹集15亿元资金,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第六条 各级地方政府也要筹集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