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库墙与堆垛之间、堆垛与堆垛之间应留有适当的间距作为通道与通风巷,主要通道宽度应不少于2米;
4、库房内应有测温、测湿计,每天应进行检查登记,做好防潮、降温、通风处理;
5、库房区内应按规定设置相应的消防栓、水池、灭火器材等消防工具。
(三)对经营企业的检查。
1、经营销售企业需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2、批发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需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零售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需具有初中毕业以上学历;
3、销售场所周围100米范围内,没有加油站以及其它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设施;50米范围内没有学校、幼儿园、体育馆(场)、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
4、零售网点临时存放的烟花爆竹产品不得超过150千克;
三、强化部门间的协作,落实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与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消防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活动。
四、认真做好烟花爆竹安全“三下乡”活动
各区县要通过烟花爆竹安全“三下乡”(烟花爆竹“安全科技下乡”、“安全文化下乡”和“法律法规下乡”)活动,结合我市禁放管理规定和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引导企业加快工厂化生产步伐,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安全文化下乡活动;深入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消防法》、《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
北京市非禁放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北京市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避免各类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
请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安全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电子版一份)于10月20日前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