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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行政机关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行政机关
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穗府办[2004]39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行政机关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与市监察局联系。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八月一日

广州市行政机关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含其他行政执法主体,下同)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规定的职责,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给国家及行政机关造成损害或产生不良影响的行政行为。
  未履行职责,是指以拒绝、放弃、推诿、拖延等方式,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职责的行为。
  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不依照规定的权限、时限、程序做出的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和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依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实施政务公开,健全公开办事制度和限时办理制度,建立、完善层级管理和岗位职责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条 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应当依照本办法和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按其过错行为的性质和程度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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