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党团组织建设。有3名以上党员的司法所要成立党支部或党小组,有3名以上团员的司法所要成立团支部或团小组,并定期开展活动,进一步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党员、团员人数在3名以下的,可与邻近街、镇的司法所成立联合党(团)支部或党(团)小组,建立健全党、团组织各项工作制度,确保党、团组织活动的正常开展。各司法所的党、团组织关系根据实际情况由各区、县级市司法局或街、镇管理。
(三)依法管理司法所干部队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法律法规和《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健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招聘、录用、调任制度,推进司法所干部队伍规范化建设。
(四)加大培训力度,切实提高司法所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落实分类分级培训制度,司法所干部除按市统一要求参加公务员培训外,每年参加区、县级市司法局组织的统一培训不少于10天,每两年由市司法局轮训一次。司法所干部的培训经费由区、县级市财政划拨。
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改善工作条件
(一)切实解决司法所建设经费及干部待遇问题。由市司法局负责编制司法所建设专项规划和项目建设方案,市计委对建设方案进行审核后,会同市司法局组织实施。司法所业务用房建设资金列入市、区(县级市)两级财政预算,原则上由市、区(县级市)各负担一半;市的配套资金在各区、县级市司法所办公用房项目和配套资金落实后同时到位。市对个别确有困难的区、县级市新建司法所,适当补助部分开办经费。司法所的日常办公经费由各区、县级市财政核拨,有条件的街、镇可对其适当给予补助。司法所干部的工资和福利补贴享受与区、县级市司法局干部同等待遇。
(二)从实际出发,逐步解决司法所业务用房、办公设施问题。街道司法所采取以购房为主、镇司法所采取以建房为主的方式逐步解决办公用房问题,分期分批使每个司法所的办公面积达到150平方米以上,设置办公室、调解室、接待室、档案库,配备电话、电脑、传真机、复印机等办公设施和防止矛盾激化所必需的器材装备。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司法所建设纳入议事日程,与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的建设统一考虑、部署和落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解决司法所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各级计划、财政和司法部门要加强协作,落实司法所的建设经费和业务经费,确保司法所干部的工资、津贴到位,并加强对有关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管。各区、县级市司法局要成立司法所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司法所建设工作的规划、检查和指导,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指导司法所依法、全面、正确地履行职责。司法所要经常向街、镇领导汇报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我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单位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