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关于全面推进我市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穗办[2004]8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
市司法局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粤委办[2001]13号)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了《关于全面推进我市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八月三十日
关于全面推进我市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市委、市政府: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粤委办[2001]13号)精神,为全面推进我市基层司法所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基层司法所的职能
基层司法所要围绕基层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政法工作重点,履行法律保障、法律服务和法制教育三大职能,努力维护社会稳定。具体工作任务是:
(一)协调、组织辖区内有关单位开展人民内部矛盾排查调处工作;
(二)负责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开展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四)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推进街(镇)、社区(村)依法治理工作;
(五)指导和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参与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
(六)担任街(镇)法律顾问,为政府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促进依法行政;
(七)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参与基层的执法检查工作;
(八)完成区、县级市司法局和街(镇)交给的其它任务。
二、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干部队伍建设
(一)进一步健全基层司法所管理体制。街、镇司法所作为区、县级市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实行区、县级市司法局与街、镇双重领导,以区、县级市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司法所所长的任免、调动、奖惩须征求街道党工委(镇党委)的意见,由区、县级市司法局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司法所的专项编制由市编委核定,专编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