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整治时间和各阶段任务
整治时间从2004年9月初开始至2004年12月中旬结束,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9月1日至9月20日,为调查排摸和准备阶段。
召开车辆清洗场点专项整治协调会议,对市区所有的洗车场点的经营作业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掌握情况,为开展整治行动做好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9月21日至11月10日,为重点整治阶段。
1.限期整改。四局联合发布公告,要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洗车场点按规定要求自行整改,整改期限为公告发布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
2.集中整治。对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依法进行自行整改的经营业主,将开展联合执法,集中整治。(1)无与洗车作业相适应的经营场地,占用人行道或道路进行洗车作业,造成污水横溢、损坏公用设施等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
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2)无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清洗场点指示标志,违法作业而影响交通的,经告之,拒不恢复原状、消除妨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道路主管部门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3)洗车场点未采用循环用水设施或无水清洗等节水技术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宁波市城市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限制用水或停水,并可处以罚款。(4)未向环境保护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罚款,其中对选址合适、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经建成并能投入正常使用的,逾期不办理的也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并处罚款。(5)未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向城市污水管网排放洗车污水或洗车污水未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6)无照经营或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方可经营洗车业务的洗车场点,由城管部门会同环保、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