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大对加工贸易企业的出口退税力度
17.对加工贸易实施海关计算机网络监管的企业,使用电子手册取代《登记手册》后,企业可凭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口料件进境备案清单办理进料加工免、抵、退税申报,不再提供《登记手册》。进料加工免、抵、退税核销时间依照海关核销进行。
六、发挥重点区域作用,扶持重点企业发展
18.发挥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功能。鼓励企业利用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的政策和功能,开展加工贸易。对在出口加工区设立企业,在土地等资源上予以优先保证。推动区港联动项目、慈溪出口加工区、镇海液化仓储区的报批与建设。
19.支持建立保税物流园区(中心)和保税仓库。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保税物流园区(中心),支持重点加工贸易企业设立保税仓库,充分发挥其在加工贸易进口中的料件配送中心作用,使之成为我市加工贸易发展的助推器。
20.建立加工贸易重点企业联系和扶持制度。选择100家加工贸易重点企业,作为市和各县(市)、区重点扶持对象,对这些企业要有专人联系、专项指导、专门服务,并在合同审批、通关、报检报验、出口退税、用汇、设立报税仓库、各类展销会摊位、供电、供水等方面给以重点支持。
七、进一步加大奖励扶持力度
21.对各地各企业发展加工贸易进行奖励和补助。对市属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以上年加工贸易出口额为基数,增加部分在原每美元奖励0.03元的基础上提高到每美元奖励0.05元人民币。
对年加工贸易出口额1.5亿美元以上且增幅超过60%,或年加工贸易出口额3.5亿美元以上且增幅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县(市)、区,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人民币。
对各地区的外贸“孵化器”公司新培育加工贸易企业10家以上,且累计年加工贸易出口额达500万美元或1000万美元以上,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人民币。
对与海关联网,实行海关联网监管的市属加工贸易企业,给予5万元人民币的联网费补助;对被海关评为A类等级的市属加工贸易企业,给予2万元人民币奖励。
八、加强加工贸易业务的指导和考核
22.指导各类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加工贸易人才培训工作,要采取不同形式,根据实际需要,每年度至少举办二次以上企业加工贸易业务培训班,各地区也应结合企业需要及时组织各类培训;对新开展加工贸易的企业要主动做好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咨询工作;开放部分管理信息资源,帮助企业利用计算机管好本企业的手册。
23.建立质量问题预警机制。开展出口商品退货调查和进出口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完善CIQ2000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中加工贸易企业的出口退运查询功能,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帮助企业整改,积极应对国外技术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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