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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转发市促进加工贸易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鼓励加工贸易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转发市促进加工贸易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鼓励加工贸易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4]1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促进加工贸易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鼓励加工贸易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鼓励加工贸易发展的若干意见市促进

加工贸易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继续发展加工贸易、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要求,为了加大对我市加工贸易工作的推动力度,动员更多的企业积极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断优化外贸结构和方式,促进我市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特提出以下鼓励我市加工贸易发展的若干措施。
  一、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手续
  1.进一步下放加工贸易合同审批权。将加工贸易合同审批权下放到县(市)、区和省级以上开发区。
  2.缩短合同审批时限。对符合规定且材料齐备无误的加工贸易申请,1个工作日内签发《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3.实施合同批准复审制度。对企业上报的加工贸易合同审批项目,如有问题,经办人员不得当即予以否决,须报告市外经贸局复审。
  二、改进海关监管方式,方便进出口货物的快捷通关
  4.对在规范企业进出口经营行为试点中达标的企业给予便利。具体包括:在海关业务现场设立的专门窗口优先办理货物申报、查验和放行手续,优先实行“门对门”验货;规定允许担保的货物,经企业申请和海关审核同意,凭企业保函验放,免收保证金;对加工贸易企业优先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对从事外发加工的企业,免收风险担保金;对企业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在做封样留存后,免予取样化验;出口货物正常情况下,海关在收到船公司清洁仓单电子数据后(转关出口货物收到口岸电子回执后)3日内签发外汇核销证明联和出口退税证明联;优先办理联网报关、无纸通关、网上支付等电子口岸推广项目。
  5.对大中型加工贸易和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的加工贸易业务,海关设立专门办事通道,优先办理所有与加工贸易有关的手续,缩短审批期限;允许未具备联网监管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货物的名称和税号合并归类进行合同备案,凭实际进出口时附列的具体规格型号的清单予以核销;支持企业集团公司设立保税集团,简化集团内部企业之间加工贸易结转手续;对AA类加工贸易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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