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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转发市计生委等部门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意见的通知

  卫生、计划生育部门要严格执行妊娠妇女使用超声仪和染色体检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制定管理制度。要加强对医用超声仪和染色体检测等设备的管理,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终止妊娠药品(不包括避孕药品,下同),仅限于在具备急诊、刮宫手术和输液、输血条件并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禁止药品零售企业、个体诊所、性保健用品经营单位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卫生、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定期对经营终止妊娠药品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四、健全报告制度,规范管理水平
  新生儿死亡发生在医疗保健机构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出具死亡证明,并定期向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应当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予以核查。
  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定期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情况汇总,报告所在地妇幼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应定期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并抄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情况汇总,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基层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发现孕妇擅自施行引产手术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
  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准确及时上报出生人口数量、性别,对瞒报漏报出生人口的要依法处理。计划生育部门要把统计误差率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出生瞒(漏)报有奖举报制度。
  五、严肃生育政策,严禁非法收养
  要严格按照《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安排生育。符合法定申请再生育条件未经审批已妊娠者,应在14周内补办申请生育手续。对未经审批已妊娠14周以上,经查实有选择胎儿性别行为者,可不再安排生育。对经本人申请已安排生育,但为选择胎儿性别擅自终止妊娠者,可不再批准安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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