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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转发市计生委等部门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意见的通知

  各级宣传、文化、教育、新闻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信息、文娱等媒介和形式,广泛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宣传“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都一样、女儿也是传后人”的思想,大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计划生育、卫生、妇联、计生协会等部门和组织要开展各种公益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妇女、男女平等的良好风尚,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要积极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强人民群众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制意识。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和完善有利于提高妇女地位的政策措施,增加妇女的就业机会。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在招工、招生中不得歧视女性。妇女组织要积极组织、支持、鼓励农村妇女参加职业技术培训和各种劳动就业,以提高农村妇女的地位。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要特别注意维护双农独女户和双女户家庭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部门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做好治理的牵头工作。宣传、教育、计划生育、卫生、药品监管、公安、司法、民政、劳动保障、妇联、农业、统计等部门要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等十一个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意见》(国计生发〔2002〕111号)要求,认真履行各自工作任务和职责。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治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并每年一次向本级政府及上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工作报告。
  三、加强生育管理,严格性别鉴定
  计划生育部门要把对育龄妇女生育实行全程管理作为预防人为选择性别的主要环节来抓,列入对乡(镇)、街道和所属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考核。在出生人口性别比明显异常地区,对领取再生育证明的外出务工经商育龄妇女可采用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实行定期孕情监测制度。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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