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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转发市计生委等部门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转发市计生委等部门
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4]1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计生委、市卫生局、市药监局《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意见

(市计生委、市卫生局、市药监局 2004年7月29日)


  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宣传部等十一个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意见》(国计生发〔2002〕11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大力开展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91号)精神,促进全市经济、社会、人口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现结合实际工作,对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治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不仅严重影响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还会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是一项事关国计民生、人口安全、妇女发展的社会工程。对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清出生人口性别比在我市部分县(市)、区偏高的形势,深刻认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对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从国家、民族的长远利益出发,树立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将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纳入经常性工作的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有关部门汇报,及时研究对策,加强对部门的协调,保障治理工作所需要的必要条件。
  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治理工作考核和领导机制,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定期进行专项督查活动,实行政府对相关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
  市级有关部门要将出生性别比偏高治理工作纳入对下级有关部门的工作目标责任制绩效考核,特别要加强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地区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保证治理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成效。
  二、开展宣传教育,坚持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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