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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救灾捐赠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救灾捐赠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甬政办发[2004]1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今年第14号台风“云娜”在温岭市登陆后,给我市特别是象山、宁海、奉化等地区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较大的经济损失。灾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立即作出部署,并安排应急专项资金用于救灾工作,全市救灾工作迅速展开。与此同时,全市社会各界也纷纷伸出援助之手,发挥“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优良美德,向灾区人民发起捐款捐物献爱心活动,这对帮助灾区人民克服困难、重建家园将起到重要的作用。为切实加强捐赠款物的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救灾捐赠工作的组织管理
  各地要按照救灾捐赠款物专款专用、集中使用、统一制定方案、分头组织实施的原则,加强对救灾捐赠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救灾捐赠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接收捐赠实行专帐管理。为使救灾工作有序开展,象山、宁海、奉化等受灾较重地区本地的救灾捐赠由本级政府直接用于安排当地救灾工作,其他县(市)、区除定向捐赠外,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原则上经当地民政部门统一接收汇总后,由市社会捐赠接收中心统一接收。
  企业救灾捐赠的列支,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救灾捐赠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14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合理安排、集中使用救灾捐赠
  为切实管好、用好救灾捐赠的款物,救灾捐赠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受灾地区的灾害情况提出安排建议,报市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下拨。市级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汇报、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国家下拨的救灾专项资金实行集中使用,使用方案按程序审定后由各部门负责实施。
  灾区各级政府要在及时核实灾情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救灾捐赠的分配,合理安排、精心实施,切实做到救灾、救济不重复、不遗漏。救灾捐赠除少量用于紧急转移安置灾民所需外,重点用于保证灾民的生活和灾区的重建。要建立按灾民卡发放救灾资金的制度,做到救灾资金直接到户,保证灾民灾区的基本生活。
  三、加强对救灾捐赠工作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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